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
绥价发〔2015,〕52号

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
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
市供排水有限公司:
为贯彻落实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要求,大力推进水资源节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,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<黑龙江省定价目录>的通知》(黑价〔2015〕119号)规定及听证会情况,经市政府同意,对市区城镇号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市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
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,按年度用水量计算、将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级,水价分级递增:第一级为户年用水量140立方米以下(含140立方米)的部分,每立方米承价为2.60元;第二级为户年用水量超过140 立方宋至230立方米(含 230立方米)的部分,每立方只水价为3.90元;第三为户年同水至趨过230立方米的部分,每立一方米水价为7.80元,
、阶梯水价的实施范围和办法
(一)阶梯水价的实施范了为市区内所有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。城镇居下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,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。没有房产证明的,以供水企业为城镇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,每户按3口人核定,人数每增如1人,月增水量4立方米: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用户,可凭有关证明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增加用水基数和期限、
(二)未实现抄表到户的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水价•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水价在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加10%

(三)低保户家庭用水在第一阶梯水量之内,水价仍按现行优惠水价标准每立方米2.10元执行,超出第一阶梯水量水价按照普通城镇居民水价级差缴纳。.
(四)以一年为一个阶梯水价计量周期: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累计满12个月的用水量作为计算阶梯水价分阶水量标准,年度用水量未达到阶梯水价分水档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。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内的紈行第一阶梯水价,超过第一级水量执行第二阶梯水价,超过第二级的水量执行第三阶梯水价。
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收费项目 水费(元/立方米)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污水处理费(元/立方米)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水资源费(元/立方米)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
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阶梯 2.60 ≤140 绥政价发〔2009〕43号 0.95 绥价发〔2016〕27号 0.35 黑价联〔2015〕72号 市区内自来水公司所辖”一户一表”用户及未安装水表居民用户,对未安装水表居民用户执行每人每月14元。
3.90 >140—≤230
7.80 >230
廉租房阶梯 2.60 ≤140 0.00 0.00 根据绥价发〔2016〕27号和黑价联〔2015〕72号文件内容,只收取水费,免收污水费及水资源费。
3.90 >140—≤230
7.80 >230
企事业及商服用水 4.20 1.40 0.70 非居民的工业用水、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
特种行业用水 6.80 1.40 4.00 包含洗浴和涮车在内的特种行业用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