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

为进一步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,积极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,结合我公司实际,特制定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如下:

第一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,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。
第二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定的界碑或界桩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、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。
第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。
第四条 各水厂设置专人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,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,及时处理。
第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:
  (一)从事网箱养殖、拦网养殖、投饵养殖、捕捞作业;
(二)使用燃油机动船;
(三)开山采石、采矿; 
(四)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; 
(五)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、娱乐业; 
(六)施用化肥,使用高浓度、高残留农药; 
(七)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、放养畜禽; 
(八)向水体排放污水; 
(九)排放生活垃圾,倾倒、堆放、填埋其它固体废物;
(十)毁林开荒、烧山开荒、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、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(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); 
(十一)进行毒鱼、炸鱼、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;
(十二)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,从事妨碍泄洪、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; 
(十三)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,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。
第六条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,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,并立即报告上级相关部门。
第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,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,不断提高水源地服务管理水平。